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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之新技術及新產品管理辦法 第3條

現場拌合爆劑原料應儲存於平房式或移動式火藥庫內,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獨立設置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儲存者: (一)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儲存數量以五百公噸為限;與各類設施安全距離,不得低於一百公尺,其與各類設施間設有擋牆或具天然掩護體者,安全距離得減半計算。 (二)於廠礦區內設置看守房且在視野範圍內,並具備監視設備足以監視者,其看守房與火藥庫距離,不受三十公尺之限制。 二、與雷管庫、炸藥庫分庫儲存者: (一)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炸藥庫、雷管庫三者間須設置擋牆或具天然掩護體,擋牆或天然掩護體之長度應使庫房之邊緣不能通視。 (二)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炸藥庫、雷管庫間之安全距離依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第六條第一項附表一辦理,雷管庫與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間無須設置安全距離;炸藥庫與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間之安全距離以炸藥庫儲存量為計算基準。 (三)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儲存數量以五百公噸為限;其儲存數量不列入計算與各類設施安全距離。 三、於炸藥庫內儲存者: (一)現場拌合爆劑原料與炸藥須分別存放,中間設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或二十四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加強磚之隔牆,且分別以獨立門出入。 (二)現場拌合爆劑原料以二公噸換算炸藥當量一公噸,計算與各類設施安全距離。 (三)炸藥當量總和不得超過一百公噸。 前項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如儲存於移動式火藥庫者,不得設置於坑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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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爆炸物使用之新產品指現場拌合爆劑使用之硝酸銨原料(以下簡稱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包括…第4條前條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之構造及設備應依下列規定:一、除前條第三款外,庫房內得設置照明設備及…第5條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儲存場所未依規定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或無法改善,得令採…第6條(刪除)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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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