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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之新技術及新產品管理辦法 第5條

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儲存場所未依規定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或無法改善,得令採取下列措施: 一、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 二、變更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儲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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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