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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第3條

前條教育文化機構,以二二八事件發生時,依當時法令已設立或已實際運作者為限;其範圍如下: 一、各級學校及幼稚園。 二、報社、雜誌社、出版社、通訊社及廣播電臺等機構。 三、戲院、劇院(場)、舞蹈社、劇團、樂團、電影院及圖書館等機構。 四、其他依當時教育文化等相關法令設立之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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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