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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第6條

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經認定無法復原者,其申請人得擬具代替計畫,向紀念基金會請求協助。 前項代替計畫,應符合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當年設立或實際運作時之宗旨及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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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