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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二項被指定之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擬具復原計畫及相關資料,並邀請申請人、紀念基金會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復原之方法及程序,必要時並得舉行公聽會。依協商或公聽會結果認得復原者,應協助其復原;認無法復原者,應由紀念基金會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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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