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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4條

政府應於紀念碑建成屆紀念日時,舉行落成儀式,敦請總統或請相關首長發表重要談話。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 本事件之紀念活動,由紀念基金會籌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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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