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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 第7條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7條
受難者之賠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十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賠償金數額由紀念基金會依受難者之受難程度,訂定標準。 賠償金之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由紀念基金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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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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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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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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