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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 第6條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第6條
合於
第四條
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構服務應升資考試,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並提報典試委員會後,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前項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之論文或學業成績,其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學業成績未滿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論文或學業成績抵算考成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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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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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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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條
看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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