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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交通事業機構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以各該選試科目分別計算之。 前項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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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三級:一、員級晉高員級。二、佐級晉員級。三、士級…第3條本考試類別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第4條現任員級、佐級、士級資位職務人員,任本資位職務三年以上,現敘薪級已達較高一級資位最低薪級者,…第5條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八十分,二年列七十分以上者,其平均成績高於考…第6條合於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構服務應…第8條本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別所適用資位職務之升資任用資格。第9條本考試由交通事業機構依業務需要申請辦理。前項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考區舉行。第10條公營交通事業機構辦理升資考試,準用本規則之規定。第11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一至附表四,自一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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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