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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 第14條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14條
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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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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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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