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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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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6條
交通事業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審定員級最高薪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二年列甲等(八十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者,得參加本訓練: 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考試或相當員級考試及格,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三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十年,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八年,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六年。 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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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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