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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第4條

實習及試用人員,實習或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其考試或升資類級資位之職務派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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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