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 第7條

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第7條

交通部或主管機關為考察所屬事業機構實習及試用人員實際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視導。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