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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10條

因呆廢器材體積龐大,或材料廠庫地址較遠,不易搬運時,得免予退送廠庫。但須呈請主管機構核准後,始得就地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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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