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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9條

呆廢器材報經主管機構核准後,應填具呆廢器材退料單,填明編號、名稱、數量等連同核准單證退送廠庫點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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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