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 第11條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11條

用料機構對於呆廢器材可利用之部分品,得呈准主管機構直接拆卸,呈報登記以備應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