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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8條

凡未達核定壽年之器材,如因過失損毀,報廢時應查明原因,責令有關人員,按交通部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所定賠償價格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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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