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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5條

呆廢器材分為左列三類: 一、固定資產類(包括專業設備、房屋、機器、運輸車輛等)。 二、材料類(包括原料、物料、燃料、工具、配件、用品等)。 三、殘餘廢料類(包括修製過程中所殘餘之滓渣廢料及用過之包裝簿袋夾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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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