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 第6條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6條

屬於固定資產類、材料類之呆廢器材,由各用料機構,呈請主管機構轉呈上級機構核備。屬於殘餘廢料類之廢料,得由各用料機構自行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