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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7條

第 三 章 報呆報廢
報呆報廢時,均應詳註呆廢器材之名稱、規格、單位、數量、毀損原因及程度、單價、總價、殘餘價值、報損金額暨處理辦法等,如屬有核定壽年者,並應註明壽年使用起訖日期,已提折舊額等,以憑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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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屬於固定資產類、材料類之呆廢器材,由各用料機構,呈請主管機構轉呈上級機構核備。屬於殘餘廢料類…第8條凡未達核定壽年之器材,如因過失損毀,報廢時應查明原因,責令有關人員,按交通部交通事業機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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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