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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11條

各機關每月財產之增減,應由財產登記部分或電腦處理部分,將每月財產之增加或減損,造具財產增減報告,附入各機關會計月報內。於年度終了,應根據各乙式或丁式財產卡年終結數,編造固定資產明細表,附入年度決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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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