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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 第15條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財產之登記
各機關財產,如不遵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登記者,以疏忽職務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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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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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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