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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5條

財產之登記,採用卡片制或機器處理採用卡片制,以一物一卡為登記準則。財產卡之設置,應力求經濟,切合實際,以節省人力及物力。如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存體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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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