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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32條

各機關財產,每年應由主管部分作定期點查及檢修,其辦法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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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