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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4條

各類財產,應依其使用期限訂定財產壽年,折舊率及殘餘價值,以利財產之管理考核及財產折舊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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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