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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二等三等四等氣象測報機構辦事細則 第5條

三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 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 三、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 四、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 五、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及災害性天氣特報之轉發。 六、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 七、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預報校驗之處理。 八、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 九、海事、漁業或農業氣象之專業諮詢及服務;區域農業氣象及海洋氣象觀測之資料分析、研究及應用。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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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