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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二等三等四等氣象測報機構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二等三等四等氣象測報機構辦事細則規範了中央氣象署所屬二等、三等、四等氣象測報機構之組織、業務、人員編制及工作事項,以確保氣象測報工作之順暢與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04・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所屬二等、三等、四等氣象測報機構為處理站務,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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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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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二等氣象雷達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氣象雷達觀測資料之整理及保管。 二、氣象雷達與相關器材、儀表之維護及管理。 三、氣象雷達設備之改良。 四、電源及空調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氣象資料之接收。 六、通信線路之管理。 七、氣象雷達零件之管理、請購及存量控制。 八、其他有關氣象雷達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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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二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 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 三、高空氣象觀測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四、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 五、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 六、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災害性天氣特報之轉發。 七、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 八、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預報校驗之處理。 九、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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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三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 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 三、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 四、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 五、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及災害性天氣特報之轉發。 六、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 七、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預報校驗之處理。 八、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 九、海事、漁業或農業氣象之專業諮詢及服務;區域農業氣象及海洋氣象觀測之資料分析、研究及應用。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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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四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 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 三、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 四、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 五、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災害性天氣特報之轉發。 六、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 七、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預報校驗之處理。 八、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 九、高山、離島之大氣觀測、記錄及分析。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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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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