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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 第2條

各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氣象業務資訊之收集及運用。 二、氣象業務資料之品管、處理、分析及研判。 三、氣象、海象之預報、警報、特報業務執行與產品之製作及發布。 四、地震(含火山及海嘯)測報業務執行與產品之製作及發布。 五、地區性氣象要素之觀測、守視及通報。 六、地區性氣象資料之核校、統計及保存。 七、地區性氣象測報資訊之校驗及服務;氣象災防之協助。 八、氣象儀器之操作使用及維運;氣象電信業務之配合執行。 九、氣象業務之持續發展及改善。 十、其他有關氣象測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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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