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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 第3條

各機構依其業務複雜性、觀測特殊性及服務涵蓋性,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各氣象測報機構等別如附表),其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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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