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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 第4條

一等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二等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三等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四等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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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