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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材料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交通部公路局材料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暫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公路局材料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設三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基礎股:有關基礎地質鑽探土壤及…第3條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公路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之。第4條本所置股長三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股員、材料管理員、助理工務…第6條本所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第8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公路局備查。第9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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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