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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南區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公路局為辦理西部濱海公路北、南區工程事務,設立北、南區工程處,並規範其暫行組織規程,以明確職責、權限及業務範圍,確保工程順利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11-09・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公路局 (以下簡稱公路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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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公路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南區工程處 (以下簡稱各工程處) 設三課,分別 掌理下列各項: 一、設計課:工程設計事項。 二、工程課:工程預算、發包、施工品質控制及驗收等事項。 三、供應課:工程用地、材料供應、機具調度、保養及文書、出納、庶務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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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工程處各置處長一人,承公路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副處長二人,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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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工程處為便利施工,得設二至三個工務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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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工程處置課長、段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 、材料管理員、助理工務員、監工員、材料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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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工程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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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工程處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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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交通部公路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註│ ├─────┼─────────┼───────┼──────┤ │處長 │ │ (一) │ │ ├─────┼─────────┼───────┼──────┤ │副處長 │ │ (二) │ │ ├─────┼─────────┼───────┼──────┤ │課長 │ │ (三) │ │ ├─────┼─────────┼───────┼──────┤ │段長 │ │ (二~三) │ │ ├─────┼─────────┼───────┼──────┤ │正工程司 │薦派第七職等至第八│七 │ │ │ │職等 │ (二) │ │ ├─────┼─────────┼───────┼──────┤ │副工程司 │薦派第七職等 │九 │ │ │ │ │ (三) │ │ ├─────┼─────────┼───────┼──────┤ │幫工程司 │委派第五職等至薦派│一八 │ │ │ │第七職等 │ (四) │ │ ├─────┼─────────┼───────┼──────┤ │課員 │委派第五職等或薦派│三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 │ ├─────┼─────────┼───────┼──────┤ │工務員 │委派第五職等或薦派│三六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 │ │ ├─────┼─────────┼───────┼──────┤ │助理工務員│委派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 │ │ │職等 │ (三)   │ │ ├─────┼─────────┼───────┼──────┤ │監工員 │委派第三職等至第五│四 │ │ │ │職等 │ │ │ ├─────┼─────────┼───────┼──────┤ │材料員 │ │ (二) │ │ ├─────┼─────────┼───────┼──────┤ │辦事員 │委派第三職等至第五│三 │ │ │ │職 │ (一) │ │ ├─────┼─────────┼───────┼──────┤ │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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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工程處於工程完成後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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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各工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工程處訂定,報公路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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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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