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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暫行組織規程規範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組織、職責及工作流程,以統一辦理交通事故鑑定業務,確保公正、公平的事故鑑定結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1-23・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業務,特設各 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各區鑑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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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分七區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並冠以管轄區域名稱,掌理下列事項 : 一、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有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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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區鑑定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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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區鑑定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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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區鑑定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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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區鑑定會於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成立時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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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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