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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局分七區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並冠以管轄區域名稱,掌理下列事項 : 一、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有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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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