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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組織規程規範臺北市區監理所的組織、職責、任務及相關事項,以明確其業務範圍和運作方式,確保監理工作的順暢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1-23・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臺北市、金門縣及連江縣公路監理業務,特設臺北 市區監理所(以下簡稱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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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機車檢驗及代檢廠督導管理。 二、汽、機車駕駛人執照及技工執照考驗、核發、管理、駕駛人違規講習 及駕訓班之督導管理。 三、汽、機車牌照管理、車輛編管及運用。 四、監理規費、稽徵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交通安全稽查及宣導、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法及違規裁罰、金馬地區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五、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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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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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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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 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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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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