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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第5條

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業務及管理。 二、逾期檢驗車輛之違規舉發。 三、委託代檢廠業務之督導管理。 四、轄區檢驗線執業檢驗員在職訓練。 五、其他有關車輛檢驗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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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