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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第4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站,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一、車輛管理科。 二、駕照管理科。 三、牌照管理科。 四、稽徵裁罰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資訊室。 十、各監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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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