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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第6條

駕照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駕駛人考驗、發照。 二、駕駛人駕照審驗、註銷。 三、駕駛人異動、變更、補換照。 四、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管理。 六、技工執照發照。 七、其他有關駕駛人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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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