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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辦事細則(107.01.23 訂定)
› 第15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辦事細則(107.01.23 訂定) 第15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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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3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協調及權責問題…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段:一、設計科。二、工程科。三、用地科。四、勞安科。五、秘書室。六、人事室…
第5條
設計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整建計畫之擬訂、管理、執行與計畫路線之先期勘察及方案擬定。二、公…
第6條
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工程採購案件。二、公路整建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三、公路整建工…
第7條
用地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工程用地取得案件之處理。二、公路產權維護及地籍管理。三、其他有關工程…
第8條
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二、公路…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整建工程之執行。二、各項工程之交通維持、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
第14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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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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