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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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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產生者:指本法
第二條
第五款以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且產生再生資源者。 二、再生利用者:指本法
第二條
第五款之事業且以產生者之再生資源進行再生利用者。 三、清運:指將產生者之再生資源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場)行為。 四、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五、相容性:指再生資源與容器、設施接觸,不產生熱、激烈反應、火災、爆炸、可燃性流體、有害流體及不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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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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