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員工訓練所暫行組織規程 › 第4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員工訓練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員工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第3條本所置教務員、訓導員、課員、辦事員、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定表定之。第5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第6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3條看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員工訓練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