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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員工訓練所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員工訓練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訓練所的組織、職責和業務範圍,目的是為了建立員工訓練所的組織架構和運作規範,以提升員工的專業技能和素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1-10・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基隆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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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員工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置主任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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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置教務員、訓導員、課員、辦事員、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 暫行編定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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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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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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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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