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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員工訓練所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員工訓練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員工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置主任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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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本所置教務員、訓導員、課員、辦事員、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定表定之。
第4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第5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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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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