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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處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質或地區設若干工務所;為管理水電工程,得設水電所;為辦理全港區之測量業務,得設測量隊;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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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