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 第13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13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港灣疏浚工程等事項。二、工程設計…第3條本處設二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處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第5條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三人,由本局或附屬機構正工程司兼任,襄…第6條本處置專員一人,課長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主任五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隊長…第7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第8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第9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第10條本處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質或地區設若干工務所;為管理水電工程,得設水電所;為辦理全港區…第11條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第12條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第14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12條看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