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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經商兼職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的人員,得經商或兼職的相關事項,以確保公營事業機構依法運作並落實人員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10-06・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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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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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依照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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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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