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經商兼職辦法 › 第3條

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經商兼職辦法 第3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依照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經商兼職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