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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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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定之從業人員。第3條本辦法所定從業人員權益補償,以本細則第十七條所定之權益補償範圍為限。第4條本辦法所定之補償金,其資金來源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第5條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離職、資遣或留用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除符…第6條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留用人員,於移轉民營當日已投保公保滿三十年以上者,其原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費…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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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