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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會計檢查辦法 第2條

會計檢查業務範圍規定如左: 一、有關預決算之查核事項。 二、有關歲入、歲出及營業 收支、營業外收支之查核事項。 三、有關懸記帳款(包括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暫收、暫付及墊付款項)之查核及久懸未清帳款及查核事項。 四、有關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票據、有價證券以及金銀外幣、保管品等之查核事項。 五、有關財產物料管理,以及呆廢器材處理之查核事項。 六、有關各類會計帳冊報表及憑證之查核事項。 七、有關資本結構、資金調度、財物狀況及經營效益之檢查分析事項。 八、各項計畫工作衡量分析事項。 九、有關員工福利實施及員工福利會收支之查核事項。 十、有關行政院、立法院及審計部對預、決算決議辦理事項或審核意見執行辦理情形之查核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財務會計工作應行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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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