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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機場飛機修護棚廠及其附屬設備出租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棚廠租用申請人,須為依法辦妥登記之法人,且須為修護飛機目的而使用 。一經訂約,非經民用航空局核准,不得變更用途或轉供第三者使用。但 代理其他公司或個人維護飛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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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